津辰市监处罚〔2023〕607号-天津市北辰区李德燕烟酒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21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0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李德燕烟酒(李德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6YGC9Y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双发商业街117号

经营者:李德燕


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李德燕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李德燕烟酒店销售的“ekuwün”红酒,瓶身未见中文标签。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3瓶“ekuwün”红酒,该红酒背面标签左下角显示“produced and bottled in chile by VINOSA”字样,瓶身未见中文标签。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3〕22号),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2023年7月12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德燕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同德同利酒品商行以进货价每瓶27元购进“ekuwün”红酒30瓶,每瓶50元置于店内销售,瓶身无中文标签。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上述红酒已售出18瓶,当事人自行饮用9瓶,库存3瓶。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已查明的货值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德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视频1份;

3.对当事人李德燕的询问笔录1份;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打印件1份;

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0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ekuwün”红酒3瓶;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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