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411号-天津市北辰区隆昇瑞小吃店销售称重计量不合格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24 15: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隆昇瑞小吃店(王晓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W1TA6J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东升里底商1号

经营者:王晓强


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王晓强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隆昇瑞小吃店销售食品连同包装一起称重,导致实际商品缺斤短两,要求查处。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按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处散装“酸奶草莓”以80元/斤价格销售,结算时存在连同包装盒称重的情况。经局领导审批,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旭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称重计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由天津市河北区友福来食品批发中心购入5袋(每袋2千克),共计10千克“酸奶草莓”,并于当日在其店内对上述10千克“酸奶草莓”分装到塑料盒中,连同塑料盒一起称重,按照160元/千克定价,进行标签打印,将标签张贴到塑料盒上置于店内售卖。截止案发,上述“酸奶草莓”店内剩余2盒,带盒重量分别为0.136千克、0.222千克,去除包装盒之后净重分别为0.098千克、0.186千克,包装重量分别为0.038千克、0.036千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称重计量不合格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已查明的货值金额57.28元,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晓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郭旭东身份证复印件、对郭旭东的询问笔录1份;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

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上述办法附表1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m≤500g的负偏差为1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称重计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应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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