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84号-天津市北辰区盛源烟酒经营部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07 10: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8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盛源烟酒经营部(郝同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1M7DX3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枫水湾小区底商C-04

经营者:郝同飞


2023年9月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线索,称当事人利用抖音APP发布烟草广告。经核查,当事人利用抖音APP对外发布“恒大(蓝金中支)津门首发闪耀上市,欢迎选购品鉴”、“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送礼佳品推荐、名烟名酒利群休闲”内容视频广告。2023年9月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自2023年3月1日至在2023年9月5日,当事人利用APP抖音账号(名称:奋斗小青年;抖音号:shengyuanyanjiu)发布2条烟草视频广告用于推售店内待售的恒大牌蓝金中支和利群牌利群休闲两款烟草制品。经调查,上述2条烟草视频广告中分别标注有“恒大(蓝金中)津门首发闪耀上市,欢迎选购品鉴”、“#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送礼佳品推荐#名烟名酒利群休闲”的文字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支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郝同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永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2.2023年9月5日上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店内销售恒大牌蓝金中支和利群牌利群休闲两款烟草制品的事实;3.2023年9月5日下午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烟草视频广告刻录光盘、对被委托人张永振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且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事实和情节;4.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抖音账号检查刻录光盘、检讨书,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

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0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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