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372号-天津市北辰区凯丽糕点经营部经营酸价(以脂肪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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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372号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凯丽糕点经营部(谷立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6HYD55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A3区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谷立霞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月20日,我局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显示天津市北辰区凯丽糕点经营部(谷立霞)经营的京八件(豆沙喜字)(糕点)经天津市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实测值为6.5mg/g,标准指标为≤5mg/g,抽样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2023年2月1日本局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库存的上述涉案批次京八件(豆沙喜字)(糕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2023年2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4月12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2年10月4日当事人从天津市青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京八件(豆沙喜字)(糕点)20箱(3.5kg/箱),合计70kg,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日,在店内销售,进价50元/箱,案发时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54元/箱,利润80元。其中一箱销往天津市河北区欣品缘食品批发商行,经天津市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经营酸价(以脂肪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谷立霞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3.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打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对谷立霞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6.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7.谷立霞提供的涉案京八件(豆沙喜字)(糕点)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8.谷立霞提供的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37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其无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第3.3“理化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并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第3.3“理化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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