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4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欧登贵蔬菜店(欧登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WND1XU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长胜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欧登贵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4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AD825027AAF60K4348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2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老姜。同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以23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老姜15千克在店内销售。同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2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已全部售出,售价为24元/千克。本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单位资质复印件、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节选2页;4.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召回公告、排查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4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召回问题老姜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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