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015号-天津佳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0 14:41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15号

当事人:天津佳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41040852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可信产业园内聚贤园6号楼1门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春怡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18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佳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产品重量宣传520g,实际重量为763g。产品支架厚度宣传3.5mm,实际厚度3.0。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举报人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当事人开设的名为“佳普个人护理旗舰店”的天猫店铺购买了一件碳纤维可调膝关节固定支具,成交金额374.71元。2023年8月18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当事人虚假宣传。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举报人提供订单号(3323576307703310056)的交易快照,交易快照显示当事人在详情页面宣传“涉案产品在配有绑带的情况称重显示为0.52Kg,单片称重显示0.262Kg,3.5mm加厚钢条增强固定性并配有图片显示游标卡尺测量厚度3.5mm”。执法人员利用当事人宣传页面上的称测量涉案产品显示重量为0.784Kg,利用当事人宣传页面上的游标卡尺测量钢条显示厚度为3.15mm,与当事人在产品详情页宣传的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涉案产品的宣传页面发现上述宣传内容已经改正。当事人在产品详情页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8页;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对法定代表人刘春怡的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网页截图。

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1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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