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03号
当事人:王先觉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C区88、9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有巴黎世家、路易威登等品牌的上衣待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待售的巴黎世家牌上衣64件、路易威登牌上衣30件、迪奥牌上衣16件、纪梵希牌上衣3件、克罗心牌上衣11件、汤姆布朗牌上衣3件全部予以扣押。2023年9月2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C区88、90号的底商从事服装销售。截至9月26日,当事人共售出巴黎世家、路易威登、迪奥、纪梵希、克罗心和汤姆布朗六个品牌的上衣23件,涉案服装的购进价格均为60元/件,销售价格均为99元/件。经核实,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经营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共计897元。
另查,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以60元/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已无法找到)处购进巴黎世家牌上衣70件、路易威登牌上衣30件、迪奥牌上衣20件、纪梵希牌上衣10件、克罗心牌上衣15件、汤姆布朗牌上衣5件,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当日上架销售,待售价格均为99元/件。截至9月26日,当事人分别售出巴黎世家牌上衣6件、迪奥牌上衣4件、纪梵希牌上衣7件、克罗心牌上衣4件、汤姆布朗牌上衣2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巴黎世家牌上衣、迪奥牌上衣、纪梵希牌上衣、克罗心牌上衣以及待售的路易威登牌上衣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435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王先觉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现场执法录像、涉案五个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4.天津市北辰区一泽男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复查现场笔录及复查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巴黎世家牌上衣64件、路易威登牌上衣30件、迪奥牌上衣16件、纪梵希牌上衣3件、克罗心牌上衣11件;2.罚款28710元。
合计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97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巴黎世家牌上衣64件、路易威登牌上衣30件、迪奥牌上衣16件、纪梵希牌上衣3件、克罗心牌上衣11件;
3.罚款2871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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