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8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夏泽水族用品店(张天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XQFRXD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鱼馆一层1152号经营者:张天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有126张正面为“扫码抢现金红包,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截图给微信客服,可领取3元微信红包,微信号:fghhvvvhh”;反面为“仅支持微信联系,其他联系方式无效,评价截图-联系微信-领取红包”的卡片(以下简称卡片),并在经营者妻子陈永洁微信中(微信号为:fghhvvvhh,微信昵称:观赏鱼 陈)发现与“农村小开”等8名人员的聊天对话中有好评截图,3元红包转账等聊天记录。当事人行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同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3年7月中旬,当事人花费20元制作了200张好评返现红包卡片。2023年8月1日起,当事人将该卡片随货放入包裹中,并邮寄给在当事人店铺名为“望海轩水族”网购的消费者。当事人通过微信,以“购买一单,评价一单,返现3元”的方式引诱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作出虚假的好评,以达到提高店铺信誉度的目的。截至案发,共有微信昵称为“农村小开”、“张”、“GUO”、“在路上”、“小李飞刀”、“祝宏佳”、“Doris甜姐”、“囍”8人,共计9笔订单通过虚假好评得到商家27元的返现。截至案发时现场剩余126张卡片,已发出74张卡片。当事人的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天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录像光盘;3.对张天帅制作的询问笔录;4.陈永洁与微信昵称为“农村小开”等8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卡片的销毁照片。
本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8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销毁剩余卡片,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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