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武清区明雪日用百货销售中心(刘明雪)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222MA05QC8Y52
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原化肥厂院内
经营者:刘明雪
经营者身份证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世纪仲飞五金电料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毓波土产经营部、孙臣文、天津市北辰区宪波日用综合百货店、天津市北辰区许东利土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老五百货经营部等6家商户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案件中,发现涉嫌侵权的牙膏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2023年5月5日,我局依法责令上述6家商户停止销售侵权牙膏,并分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6家商户均已于同日与当事人办理退货手续。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同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206支涉案牙膏予以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强制[2023]18号)。因案情复杂,我局于2023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延强[2023]18号)。上述决定均已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均放弃陈述、申辩。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现下落不明)处以5157元的价格购入了36包100g/支留兰香型云南白药牙膏;11包10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11包23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牙膏规格均为6支/包。自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陆续以100g/支留兰香型云南白药牙膏83.9元/包、82元/包、81.875元/包、85元/包;10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82元/包、82.78元/包;23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131.875元/包、140元/包不等的价格将该批牙膏向6家商户销售。截至2023年4月14日,该批牙膏均已全部销售给6家商户,已无库存。2023年4月14日,6家商户在售的168支100g/支留兰香型云南白药牙膏,6支10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32支230g/支薄荷清爽型云南白药牙膏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构成要件。因6家商户已售出的牙膏和剩余在售的牙膏为同批次从当事人处购进,对于6家商户已售出的牙膏本局一并认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发后,6家商户均已与当事人办理了退货手续。以当事人向6家商户销售牙膏的票据价格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34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明雪身份证复印件;2.李长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李长岐制作的询问笔录;3.涉案牙膏销售票据复印件、涉案牙膏明细及违法经营额计算表;4.天津市北辰区世纪仲飞五金电料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毓波土产经营部、孙臣文、天津市北辰区宪波日用综合百货店、天津市北辰区许东利土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老五百货经营部等6家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于怀仲、李毓波、孙臣文、吕现坡、许东利、杨礼恩身份证复印件;5.2023年4月14日对6家商户制作的现场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录像光盘;6.对于怀仲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7.对李毓波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8.对孙臣文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9.对吕现坡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10.对许东利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11.对杨礼恩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12.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1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录像光盘、退货记录截图打印件;1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侵权牙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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