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149-1号
当事人:孙东海
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铁店路54号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发现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美林牌布洛芬悬浮液等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2〕14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4日,对扣押予以延期。
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5日初次开始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238号的天津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南门附近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查获,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美林牌布洛芬悬浮液1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11;生产日期:2022/10/12;有效期至202509;规格:100ml;生产企业: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病毒合剂3盒(配置单位:天津市儿童医院;津药制备字Z20200013001;规格:每瓶装100ml;配制日期:2022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已对外销售肺力咳合剂2瓶、小儿棕铵口服液2瓶、病毒合剂3瓶、美林牌布洛芬悬浮液3瓶。当事人对上述药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或提供相关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自述出售药品种类价格及依法询价计算,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300元,销售情况不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孙东海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计算表;5.其他材料。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2〕149号-1),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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