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172号-天津市北辰区利禧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20 15: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17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利禧食品超市(赵振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70CHL63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香河道与汀江西路交口

经营者:赵振鹏

2023年9月27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30812,保质期12个月)已超出保质期。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香河道与汀江西路交口天津市北辰区利禧食品超市(赵振鹏)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冷藏柜中存放有2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2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29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1月1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2023年1月19日从天津红桥区学明水产经营店购入97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每袋13元,共1261元,售价是25元/袋,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售出1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冷藏柜中存放有2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生产日期为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赵振鹏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徐亚平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9月28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托人徐亚平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17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膳味厨” 黄金鲍片;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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