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153号
当事人:王猛
住所(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地发现11件待售的含有“冰墩墩”钥匙扣的昆仑奴背包。经询问,上述商品均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我局现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2023年10月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 8 月 3 日至2023年 10月 9 日,当事人购入含有“冰墩墩”钥匙扣的昆仑奴背包11件,购进价格为 88 元/件。收货后,当事人以 120 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未售出含有“冰墩墩”钥匙扣的昆仑奴背包。11件含有“冰墩墩”钥匙扣的昆仑奴背包均被我局现场查获。经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辨认,上述“冰墩墩”钥匙扣均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物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 10月 3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11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召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并上缴现场未发现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含有“冰墩墩”钥匙扣的昆仑奴背包11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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