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39号
当事人:天津美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643272652
住所(住址):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顺勇
接举报后,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快手店铺(时尚七叔企业店)进行检查,在店铺内有一款产品名为“105 金龄美肤补水面膜”,在该产品页面产品详情中含有以下内容:适用性别为孕妇可用,男女通用;适用肤质为暗哑肤质,任何肤质。当事人涉嫌在快手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4月在快手平台开设店铺(时尚七叔企业店),并在店铺内上传“105 金龄美肤补水面膜”这款产品,在产品详情页面含有一下内容:适用性别为孕妇可用,男女通用;适用肤质为暗哑肤质,任何肤质。当事人无法提供孕妇可用和适用任何肤质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网站上宣传专利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顺勇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备案信息截图;2、2023年9月7日现场笔录、网店截屏打印件;3、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销售经理杜红琴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身份证复印件;4、检验报告复印件;5、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6、复查笔录及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和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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