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738号-天津尚运餐饮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7 15: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38号



当事人:天津尚运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90FLX1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红郡大厦一号楼120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琳琥


2023年8月3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王琳琥经营的天津尚运餐饮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宣传“活虾现炒”属虚假宣传,要求查处。举报人提供了当事人抖音页面截图,截图显示标注了“活虾现做”字样。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大量炸制小龙虾冷藏于冰箱内,并未发现活虾。自当日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庆来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8月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店铺“久喜龙虾香辣蟹牛蛙(红郡大厦店)”宣传所售小龙虾为“活虾现做”。经查,当事人在店铺正式营业之前会将由韩家墅市场长青水产购入的小龙虾进行炸制预处理,并将预处理之后的小龙虾置于店内冰箱冷藏,待营业之后如有顾客点餐,当事人会将冷藏之后的小龙虾进行加工处理,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并非发现活虾。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琳琥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庆来身份证复印件、对王庆来的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3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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