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01号-陈记正阳春(天津)餐饮服务中心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与“正阳春”品牌方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11 14:2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01号

当事人:陈记正阳春(天津)餐饮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BTD6T21M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路华北集团旁锦福乐超市底商016

投资人:陈红伟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6日,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向本局举报,反映陈记正阳春(天津)餐饮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名称、店铺、“美团”平台等位置使用举报人名下“正阳春”系列商标,侵害了举报人的商标专用权,故意攀附企业商誉,实施混淆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门头牌匾、招聘海报、菜谱、订餐卡、结账单等处使用了“正阳春”商标,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行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陈记正阳春(天津)餐饮服务中心。于2022年8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在未经“正阳春”商标权利人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门头牌匾上使用“正阳春烤鸭店”、“正陽春烤鸭”,门口招聘海报上有“正阳春烤鸭”字样,订餐卡上印有“正陽春烤鸭店”字样,结账单上印有“正阳春烤鸭”字样,店内菜谱封面印有“正陽春”字样,菜谱首页印有“正阳春ZYC”图形字样商标、津门特色、百年老店及毛主席到访的相关内容和图片介绍,烤鸭师傅的工作服胸前印有“正阳春烤鸭店”字样。另外,当事人还在美团、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APP软件上使用了“正阳春烤鸭店(津围线店)”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与“正阳春”品牌方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消费记录和票据,故其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美团、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电商平台的手机截屏打印件;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4.当事人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美团、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电商平台的手机截屏打印件;5.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

本局于2023年1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10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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