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373 号-天津北辰区巧儿日用品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7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373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巧儿日用品铺(张晓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26N631Y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新集贤农贸市场一托三5号

经营者:张晓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新集贤农贸市场一托三5号的天津北辰区巧儿日用品铺(张晓蕾)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一支进口洗面奶(中文名称:露姬婷白泥弹力保湿洗面奶 生产日期:20210327)未直接使用或者加贴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1月7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新集贤农贸市场一托三5号开展经营。2022年3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露姬婷白泥弹力保湿洗面奶(生产日期:20210327)十支,并于2023年6月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进货价格23元/支,售价35元/支,截至2023年10月30日检查当日已售出9支,剩余1支待售。上述露姬婷白泥弹力保湿洗面奶为日本进口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有经过进口备案,备案文号:国妆备字J201344579,外包装未直接使用或者加贴中文标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08元,货值金额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晓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现场情况; 3.对经营者张晓蕾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情节。

4.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373号),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3.罚款1892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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