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1〕1375号
当事人:天津美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HWUH24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21号13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一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1月1日我局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1]105739号),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长瀛里御龙湾14-2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查看其经营的淘宝店铺(ID:wangweihua8),发现其2021年5月25日售出SUQQU粉霜2盒。当事人确认上述SUQQU粉霜为进口特殊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注册证号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现场未发现相同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离开天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领导批准,本案中止调查,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返回天津重新取得联系后,再次展开调查。此案于2023年11月7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长瀛里御龙湾14-2开展经营。2021年4月通过朋友从日本带回2盒SUQQU粉霜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其淘宝店铺全部售出,进货价格570元/盒,销售价格650元/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上述化妆品属于进口特殊化妆品,无注册证号,外包装未直接使用或者加贴中文标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1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一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1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现场情况;
3.对法定代表人周一搏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情节。
4.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1〕1375号),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4800元。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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