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艾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224MA07C2QR08
营业执照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随家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广龙
2023年9月20日,本局对天津北辰亿民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民康医院)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与该医院的交易过程中涉嫌存在贿赂他人的行为。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采用免费使用仪器设备与销售耗材捆绑的形式,谋取销售耗材的交易机会。2023年9月27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交易相对方,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1年,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业务。为获取耗材交易机会,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将一台LS-2100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和一台iCARE-2000便携式全自动多功能检测仪投放亿民康医院,双方口头约定,医院免费使用上述两台仪器,但须采购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仪器所需耗材。再查iCARE-2000便携式全自动多功能检测仪所需耗材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盒和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属于医保结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采用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构成要件。自2023年5月至案发,当事人从天津康思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盒155元的价格采购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盒3盒,以173元的价格向亿民康医院销售3盒,又以每盒253元的价格从天津康思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以每盒 270元的价格从天津市飞领科技有限公司各采购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1盒,以每盒347元的价格向亿民康医院销售2盒。累计销售金额1213元。因上述金额亿民康医院尚未同当事人进行结算付款,故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广龙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对王广龙制作的询问笔录;4.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5.河北孔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6.天津康思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随货同行单;天津市飞领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销售单据;7.当事人提供送货单复印件、亿民康医院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和送货单复印件;8.亿民康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通强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小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张小梅制作的询问笔录;9.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天津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门诊联网已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门诊联网已结算)打印件;10.天津艾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及电子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及整改报告书。
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亿民康医院作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其在采购检验设备、试剂耗材上具有较强的决定权和影响力。当事人将iCARE-2000便携式全自动多功能检测仪免费投放亿民康医院以捆绑销售耗材的合作形式。诱使该医院违背公平公正义务,为当事人自身谋取更多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排挤了同类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贿赂他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涉案耗材只涉及一台医疗器械的二种耗材,社会危害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理由并主动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增值税发票、进销货票据、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在案发后主动认识错误,终止免费使用医疗设备,改为一次性销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用免费使用仪器设备与销售耗材捆绑的形式,诱使该医院采购其耗材,进而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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