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2〕898号-天津市北辰区达明眼镜店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2-16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2〕89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达明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WXRJ4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龙顺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刘孝全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2月7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1-1730-2022),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达明眼镜店销售的规格型号为为2866 ,生产日期2020年12月的数码防护老视镜,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龙顺道20号经营眼镜店。2022年10月26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当事人柜台上在售的规格型号为2866,生产日期2020年12月的数码防护老视镜进行抽样抽测。2022年12月7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关于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TQT01-1730-2022),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为2866,生产日期2020年12月的数码防护老视镜,光透射比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3511.3-2019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老视成镜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以上数码防护老视镜是由当事人从深圳市爱美丽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采购,能提供进货票据,进货量4副,进价98元/副,售价150元/副,除抽检2副、备样2副外,未向其他人员销售。本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眼镜的现场情况;

3、对刘孝全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具体情节;

4、产品质量抽检抽样单,证明在当事人店内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及抽样情况;

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2〕898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2866 ,生产日期2020年12月的数码防护老视镜2副;2、罚款105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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