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泽怡顺众日用百货经营部(王忠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JF9H3P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忠健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月9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9-0963-2022),报告显示王忠健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泽怡顺众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VV 300/500V 2×4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159号经营五金土产店。2022年10月31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柜台上在售的规格型号为RVV 300/500V 2×4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进行抽样抽测。2023年1月9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关于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TQT09-0963-2022),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RVV 300/500V 2×4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失重试验、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失重试验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电线电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以上电线是由当事人从一流动送货车处采购,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量90米,进价是3.5元/米,售价5元/米,除抽检备样43米外,其余均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7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电线的现场情况;
3、对经营者王忠健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具体情节;
4、产品质量抽检抽样单,证明在当事人店内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及抽样情况;
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RVV 300/500V 2×4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43米;2、罚款787.5元,没收违法所得7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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