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83号
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鑫亿晟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7ECJJ9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275号
经营者:任世康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当事人展柜中的9瓶舍得白酒(其中规格为38度,500ml共1瓶;规格为52度,500ml共8瓶)5352、3瓶老白汾酒(规格为53度,475ml)、6瓶杏花汾酒(规格为53度,500ml)、2瓶剑南春(38度,500ml)1030、6瓶泸州老窖(其中规格为52度,500ml特曲酒4瓶;规格为52度,500ml窖龄三十酒1瓶;规格为52度,500ml窖龄六十酒1瓶;)现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店内负责人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经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275号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2021年8月从他人手中承接该店,承接店铺后从陌生人手中收购9瓶舍得白酒(其中规格为38度,500ml共1瓶;规格为52度,500ml共8瓶)、3瓶老白汾酒(规格为53度,475ml)、6瓶杏花汾酒(规格为53度,500ml)、2瓶剑南春(38度,500ml)、6瓶泸州老窖(其中规格为52度,500ml特曲酒4瓶;规格为52度,500ml窖龄三十酒1瓶;规格为52度,500ml窖龄六十酒1瓶;),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按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说明,上述白酒市场零售价价格舍得白酒9瓶共5352元,剑南春2瓶共1030元,泸州老窖6瓶共2358元,汾酒9瓶因商标权利人并为提供市场零售价,当事人称老白汾酒售价178元/瓶,杏花汾酒售价480元/瓶,共计3414元,故本案案值金额12154元,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4、泸州老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证明书、投诉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5、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委托证书、投诉书、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7、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委托证书、投诉书、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8、复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不再销售侵权白酒,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舍得白酒9瓶、老白汾酒3瓶、杏花汾酒6瓶、剑南春2瓶、泸州老窖6瓶;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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