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82号
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摩镫汉堡店(华允还)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8214C305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105号
经营者:华允还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货架发现发现6瓶“新的”橙水货饮料浓浆,其中一瓶已经开封,生产批次均为20220701,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同年9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10月1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105号正式开业经营,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货架发现发现6瓶“新的”橙水果饮料浓浆,其中一瓶已经开封,生产批次均为20220701,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新的”橙水果饮料浓浆仅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粒粒鲜橙汁产品的加工原料,调取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的店内粒粒鲜橙汁产品的销售记录,未发现销售过粒粒鲜橙汁产品,当事人称“新的”橙水果饮料浓浆超过保质期后并未使用。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但票据未加盖公章或供货商签字,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新的”橙水果饮料浓浆进货价格为96元/瓶,共6瓶,本案案值金额为57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4、店内销售系统查询的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5日粒粒鲜橙汁销售记录;
5、客户销售单、整改书。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8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瓶“新的”橙水果饮料浓浆;3、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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