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483号-金利香(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4 16: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83号

单位名称:金利香(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3MABLPWKA9U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新苑路4

号郡德花园三期75号楼1单元3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红

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信,信中称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肉松味”产品,其营养标签标注的碳水化合物为54.1克,营养素参考值10%,计算错误,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8%。检查该公司住所,现场无人,经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外地,住所无上述产品。因未发现涉案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新苑路4号郡德花园三期75号楼1单元3002室从事食品销售等业务。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与济南康椿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委托该公司生产“老婆饼肉松味”产品,销售至武汉、西安等地。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为54.1克,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10%。执法人员根据GB2805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附录A的计算方式计算,该产品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约为18%。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是当事人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并表示由于自己计算错误导致标签标注有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上述产品共售出380盒,成本为4.119元/盒,售价4.5元/盒,货值金额1672元,违法所得为144.78元,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协议、被委托商营业执照、被委托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被委托商法定代表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事实和受委托人具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的事实;

5、举报单、产品照片 ,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的事实;

6、配料工序记录表、烘烤工序记录表、产品留样记录等生产相关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糕点的事实;

7、销售记录、成本核算、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8、召回会议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分析不合格原因,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尚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4.7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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