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597号-天津脆升升贸易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19 16: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97号

当事人:天津脆升升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HW3T9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晓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8日,举报人钟伟、侯世富、谢玉广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脆升升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发布限时活动,商品链接《https://detail.******》,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按规定显著标明期限,违反促销行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执法局请依法对其处罚。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天津脆升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成立,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在天猫商城自办的“脆升升食品旗舰店”,店铺资质证照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脆升升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查询订单编号为3245074021159432641、3244637196549227819、3245849174366090007的交易快照显示当事人在商品名称为“脆升升新品蜂蜜黄油味薯片60gX3袋休闲零食居家追剧小食品”的宣传主页,宣传“限时抢3件9折”,页面内没有显著标明活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11.6元,本案不涉及多收价款,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齐晓玲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罗阳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罗阳的询问笔录、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双街协查〔2023〕4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余杭市管网监协复字〔2023〕16178号)及相关附件8页。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97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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