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008号-天津宝来钢铁有限公司伪造认证证书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02 16: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08号

当事人:天津宝来钢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QYF29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中路17号增1号(闳耀投资公司院内)53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曲秀菊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30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市宝来钢铁有限公司(91120113MA06QYF29T,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中路17号增1号534室),该公司压力管道许可证、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都是假的。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核查,天津宝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成立,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当事人销售经理曲敬晓与赵万林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销售经理曲敬晓发送给赵万林一个名称为扫描全能王2021-06-10的pdf文件,文件内容为天津宝来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扫描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称上述两个证书均为伪造的。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伪造认证证书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曲秀菊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曲敬晓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罗阳的询问笔录、名称为扫描全能王2021-06-10的pdf文件打印件3页;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08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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