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11号
单位名称: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581309451R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北辰区双新大道北侧双街新邨11号底商
负责人:于伟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在12315平台上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当事人销售的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标签价格与结账价格不一致。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系统内可以查到2023年4月9日上午11点26分12秒的电子结账单,订单编号6201590120067072,电子结账单显示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单价为每公斤59.8元。而投诉人当天的拍摄标签显示2023年3月30日到2023年4月11日期间售价为每斤24.9元,上述商品结账价格高出标签价格。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11年8月15日经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自2023年4月6日到执法人员8月9日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产品共82单。期间该产品售价从49.8元/公斤到59.8元/公斤不等。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产品原价为59.8元/公斤,但活动期间会在原价基础上有所减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活动售价3月30日到4月11日活动售价是49.8元/公斤;4月11日到4月25日活动售价是47.6元/公斤;5月9日到5月23日是49.6元/公斤;6月6日到6月20日活动售价是49.6元/公斤;6月22日到6月25日活动售价47.8元/公斤,7月4日到7月18日活动售价49.8元/公斤,8月1日到8月15日活动售价是是49.8元/公斤。四月份和五月份在无活动期间售价为每公斤59.8元。六月份以后无活动售价售价为每公斤55.8元。因当事人在过年期间新增加一台计量器具,但未及时撤掉,导致中午替岗员工误使用这台未更新数据的计量器具。根据价格比对,2023年4月8日的下午17点28分的一笔13.99元订单和2023年4月8日上午11点26分的一笔24.28元的订单结账单价59.8元/公斤高于活动价格49.8元/公斤。根据活动售价计算第一笔13.99元的订单应该收11.65元,第二笔24.28元的订单应该收20.21元,共多收6.41元。此案案值金额为38.27元 ,违法所得6.41元,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
3、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9日销售的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售价为每公斤59.8元的事实;
4、溜溜梅散装立喜乐梅冻系列销售明细、活动售价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5、投诉单、电子结账单截图、4月9日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1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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