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48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吉百康电子商务中心(白怀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43EE67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国宜北里2-1-414-418
经营者:白怀强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方开设的拼多多平台上购物(店铺名称黑豆茸食品),花费21.6元购买了黑豆麻仁粉,商家在店铺中宣传产品为无糖,误导消费,产品不是商家宣传的无糖食品。商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按消法赔偿500元,并核查处理给予举报奖励。 根据投诉举报,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吉百康电子商务中心(白怀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为“黑豆茸食品”,同时网上销售有1款“黑豆麻仁粉”产品(冲调类膳食纤维方便食品)。现场有待发货的产品实物,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是72.7克(g),以每100克(g)计,标签上未标注“无糖”字样,但当事人在产品销售网页的商品详情中宣称为“无糖”,其表示该广告用语是根据自身品评虚构的,无相关证明等。当事人承认上述广告用语为自行发布。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1月2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事网络食品零售经营活动,于2023年9月份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黑豆麻仁粉”产品并发布相应广告信息。所售产品标签上未标示该产品为“无糖”的属性,但当事人根据自身品评虚构产品属性,在网页商品详情中发布了“无糖”广告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满足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要件,本案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白怀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白怀强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整改后的网页截屏照片。
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48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表述,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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