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6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李泽晨小吃店(李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M190N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宜白路北人防旁
经营者:李阳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12月7日通过饿了么平台在商户“阿炸炸串”购买了炸牛排食物。食用时发现不是牛肉,一口的肉渣,属于别的肉冒充牛肉,商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请调查进货凭证和产品配料,依法给予赔偿并处理。根据投诉举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李泽晨小吃店(李阳)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为“阿炸炸串”,并在平台上制售1款“炸风味牛排”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原包装,该产品名称是“仿牛排风味(速冻调制食品)”,标签标示配料中主要是鸡肉、鸡皮和饮用水,并不含有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在平台销售网页中将该产品描述为“牛排”,主料标示为牛肉,产品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2月1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于2023年11月底从供货商“天津祥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袋“仿牛排风味”产品,并在饿了么平台上开始制售。该产品包装标签标示配料主要是鸡肉、鸡皮和饮用水,并不含有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在平台网页上将该产品描述为“牛排”,宣称主料是牛肉,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满足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李阳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整改后的网页截屏照片。
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表述,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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