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615号-天津市北辰区悠品文具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4 14: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1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悠品文具店(王怀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FMKF4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泉道257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怀海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12月7日在北辰区瑞景街龙泉道2574号的晨光文具购买爱好高粘度固体胶和幻彩液体胶各一瓶,均已超过有效期,要求予以查处。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泉道2574号的天津市北辰区悠品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晨光幻彩液体胶”1瓶,生产日期为180105,保质期24个月;“爱好高粘度固体胶”7瓶,生产日期均为210925,保质期18个月。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经营的商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瑞强制〔2023〕14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7日由天津逸美晨光文具有限公司购进了“晨光海绵宝宝幻彩液体胶” 24瓶,生产日期均为180105,保质期24个月,进货价格为0.66元每瓶,出售价格为1.5元每瓶。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由天津市西青区四叶草文具经营部购进了“爱好高粘度固体胶”24瓶,生产日期均为210925,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0.98元每瓶,出售价格为2元每瓶。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晨光幻彩液体胶”1瓶和“爱好高粘度固体胶”7瓶,均已超过商品保质期。当事人于12月7日售出上述商品各1瓶,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9元,违法所得1.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事实情节;

4.询问笔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情况;

5.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证明进货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1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销售的“晨光幻彩液体胶”1瓶和“爱好高粘度固体胶”7瓶;2.罚款19元;3.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