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6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余进林鞋销售中心(余进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YBUP2E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龙泉道778号[天津瑞景国际鞋城]内3区47、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进林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7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男式皮鞋”(批号:081601)进行抽样。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TTS-CC23078-048*),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的样品名称为:“男式皮鞋”,批号:081601,检验结论为:样品质量特性判定,经检验,内垫耐湿摩擦色牢度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要求,判定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检验结果综合判定,经检验,抽取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检验结果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内垫耐湿摩擦色牢度,标准值(推荐性)大于等于3,检测结果:2/3,判定(推荐性):不合格。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男式皮鞋”(批号:081601)2双(含一双备样),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2双“男式皮鞋”予以扣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由浙江喜鹊鞋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男式皮鞋”(批号:081601)8双在其店内销售,进货价格120元/双,销售价格175元/双。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男式皮鞋”2双,2双被执法人员扣押,4双被退回厂家。上述“男式皮鞋”(批号:081601)经检验,抽取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检验结果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内垫耐湿摩擦色牢度,标准值(推荐性)大于等于3,检测结果:2/3,判定(推荐性):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TTTS-CC23078-048*)后未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男式皮鞋”(批号:081601)的事实情节;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023010417)、《检验报告》(*TTTS-CC23078-048*),证明对当事人抽查情况及产品经抽样检验被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情节;
4.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6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男式皮鞋”(批号:0816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休闲鞋”(货号:FP3023),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男式皮鞋”(批号:081601)2双;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 3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