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675号-王学恩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5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75号

当事人: 无(王学恩)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3MA07H60H18

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田园市场

经营者: 王学恩

2023年11月2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正在出售的圆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ADB03018AAF60M596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3111039521)反映了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销售的圆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告知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对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予以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上报处理情况,现场发现上述批次圆茄子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对产品实施召回,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任何顾客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退回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当事人涉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2月26日调查终结。

2023年11月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圆茄子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AADB03018AAF60M596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3111039521)。经检验,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销售的圆茄子噻虫胺项目为0.2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3年11月2日从天津市韩家墅批发市场书民优质蔬菜批发配送购进了圆茄子共30公斤,1.3元/斤,折合2.6元/公斤,总计78元,售价为5元/公斤,均已售出。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现场照片;3.《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对当事人王学恩的询问笔录;5.召回公告照片、排查整改报告;7.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7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罚款2000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