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5号-天津市北辰区文华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3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文华便利店(冯文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6K4Q16X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万达新城普旺里13号楼底商3-25

经营者:冯文华

2023年11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售卖天津市人民政府内供酒,望核实处理并赔偿。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万达新城普旺里13号楼底商3-25天津市北辰区文华便利店(冯文华)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有两瓶外包装上标有“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内供(非卖品)”的500ml、52°的酱香型白酒,一瓶外包装上无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一瓶无纸质包装,瓶身标签无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2瓶酱香型白酒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45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2月22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8月朋友赠与当事人一箱纸质外包装上无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且写有“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内供(非卖品)”的500ml、52°的酱香型白酒作为礼品,当事人于自己抖音平台账号“贵州名酒折扣商城”展示销售上述酱香型白酒。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投诉人售卖了3瓶上述白酒,售价265元/瓶,合计795元。其中1瓶当事人自己饮用。截止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展示销售有2瓶外包装上标有“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内供(非卖品)”的500ml、52°的酱香型白酒,一瓶外包装上无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一瓶无纸质包装,瓶身标签无生产日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1325元,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将销售收入向消费者进行了退回,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冯文华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11月6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冯文华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5.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瓶酱香型白酒;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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