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34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悦亿达超市(闫建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1LAG0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振兴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建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10月24日在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振兴北大街24号的悦亿达超市购买的红酒,花费88.5元,没有中文标签,要求查处并赔偿。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售价为88.5元的红酒。3.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3瓶“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外包装标注生产商:Lutzville Vineyards Ltd,净含量:750mL,批号:CAZF 230122 01290108,BOT DATE:26/04/2022),无中文标签。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3瓶“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3〕38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8日。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12月3日在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振兴北大街24号的悦亿达超市购买的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花费5元,生产日期2022.8.2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要求查处并赔偿。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保质期:九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2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3〕39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
经查明,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3瓶“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外包装标注生产商:Lutzville Vineyards Ltd,净含量:750mL,批号:CAZF 230122 01290108,BOT DATE:26/04/2022),无中文标签。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保质期:九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2年家庭聚会时购买“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后将3瓶未饮用的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未售出;于2022年9月5日从天津市铭发食品经营部“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1箱(24瓶),自保质期满之日起售出1瓶。本案货值金额189元,违法所得0.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34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清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 3瓶;2. 罚款10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2瓶;2.没收违法所得0.92元;3.罚款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APE DIAMOND”CABERNET SAUVIGNON WINE OF SOUTH AFRICA 3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百香果菠萝味)2瓶;2.没收违法所得0.92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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