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300号-天津市北辰区涵小果水果经营店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10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30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涵小果水果经营店(赵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2HC2H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贤园左侧底商第5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天津市北辰区涵小果水果经营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棒棒糖。2023年10月31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没有中文标签的棒棒糖。同日,投诉人能提供实物照片、支付截图、购买录像视频。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涉嫌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从淘宝店铺“小龟快快跑”购买32支糖果棒棒糖(预包装食品,净含量10.5g,原产国日本)置于店内销售,上述食品无中文标签。2023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1支糖果棒棒糖。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食品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10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赵明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3.对赵明的询问笔录、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打印件;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

本局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30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糖果棒棒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糖果棒棒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2元;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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