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171号-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3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171号

当事人: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083037254C

场所:北辰区普东街万科花园路与普东街道交叉口北150米万科新城凌霄苑1-02

法定代表人:贺叶

2023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http://www.*****的“公司简介”中宣称 “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涉嫌虚假宣传,望核实处理。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万科花园路与普东街道交叉口北150米万科新城凌霄苑1-02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核查,通过技术手段对当事人自设网站:http://www.*****的“公司简介—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网页中提到“公司产品均获得国家相关专利并通过ISI9001质量体系认证”。 当事人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资质证书。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3年10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2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材料销售。2018年4月2日当事人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资质。同时在其公司官网网站http://www.*****的“公司简介—天津绿恒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发布了“公司产品均获得国家相关专利并通过ISI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宣传用语。2021年4月1日上述资质到期后当事人没有再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2021年7月19日起通过百度推广由天津坤酉网络有限公司维护其官方网站。截至http://www.*****发布“公司产品均获得国家相关专利并通过ISI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资质。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贺叶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9月22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王云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整改截图及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17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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