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5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刘宝杰种子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5R0L88K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子村耕耘种业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宝杰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13日,我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7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净质量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购买的同批次商品均已退回。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从天津市雍阳民生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了36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单价为50元每卷,2023年11月07日,根据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TD-20231020-041S-1)可知,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净质量极限偏差的检测结果为-0.12(标准要求为不低于-0.10),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当事人在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膜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宝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和抽检人员证件的抽样人员证以及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TD-20231020-041S-1),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的事实;
3.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023年12月7日对经营者刘宝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4.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单据和记录,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综上,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9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罚没共计198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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