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575号-辰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法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9 09: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75号

当事人:辰创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A3PT1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荣辰花园33号楼2门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伟光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其网站使用如下广告语: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安全性与双层安全和通信认证。要求查处。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网站上发现有“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安全性与双层安全和通信认证”等文字。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23年12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19年,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安全性与双层安全和通信认证”等文字的广告,网址为http://www.*******。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武伟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3、对武伟光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事实情节。4、2023年12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2月28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7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伪造或者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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