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49号
姓名:张建保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2023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云鼎花园69号江南酥铺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营业,要求处理。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王朝花园69号附属建筑进行检查,检查时正在营业,有工作人员正在销售糕点。当事人无法提供此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查封。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6日至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3日起,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王朝花园69号附属建筑开设店铺制售糕点,期间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案发,当事人仅对2023年12月6日以后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其中现金收入475元,电子账户收入1620元,合计2095元。其余营业收入无法计算。现场检查时,在售的各类糕点未明码标价,采购食材已无遗存,故无法确定该部分货值金额。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095元,违法所得为20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张建保的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12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录像;3、对张建保制作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的日结账记录、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3年12月12号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4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95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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