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韩晶小吃部(韩晶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376K04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虎跃道一排9号
负责人:韩晶晶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辰检检建受[2023]118-119、122-125号),因韩晶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刑罚,并被禁止在相应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本机关落实从业禁止相关判决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处理。当事人涉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韩晶晶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被禁止在相应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通过查询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现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虎跃道一排9号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餐饮;食品经营”,且处于存续状态。上述行为满足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津0113刑初240号)1份;2.2023年10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辰检检建受[2023]118-119、122-125号)1份;3.2023年10月26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4.询问笔录;5.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
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11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市北辰区韩晶小吃部(韩晶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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