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22号
当事人:天津阿吉毕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Q9UA1N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龙门东道红郡大厦2-1-1124
法定代表人:喻娟
2023年9月25日,我局接到本案举报线索。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开设有网址为www.*****的官方网站,该网站ICP备案号为津ICP备20003656号-1。在当事人官网的公司简介中有注册号为12821Q2467R0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载明初次获证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有效日期至2024年7月29日,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证书状态为撤销。当事人涉嫌冒用认证证书,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开设网址为www.*****的网站,于2021年7月30日获得注册号为为12821Q2467R0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获得上述认证证书后,当事人将上述认证证书置于其官网中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资质情况。至案发时,该认证证书状态为撤销,当事人仍在其官网中使用该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冒用认证证书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喻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黄磊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黄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2821Q2467R0S)复印件、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上述认证证书结果打印件;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公司网站截屏;5.举报单及其附件打印件。
本局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2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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