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98号-天津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24 15: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98号

当事人:天津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BUXM5R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谷川高科20号楼302-2

法定代表人:高云丽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2023年10月7日,本局接举报反映“金地中骏和悦府”商品房项目存在沙盘宣传与实体房屋建设不一致的情况。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辰区龙泉道与辰锦路交口的“金地中骏和悦府”售楼中心进行核查。该中心对外展示的沙盘模型显示商品房第8、13号楼金角一侧、第17号楼银角一侧六层以上卫生间窗户外无任何遮挡物,与实体楼建筑结构不符,其行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1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系“金地中骏和悦府”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规划名称为“瑞旭园”。

当事人在完成瑞旭园商品房项目的《楼立面图纸》和《建筑图纸》后,先后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于2021年7月至8月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质后,开始对商品房进行施工建设。在《楼立面图纸》和《建筑图纸》中标明瑞旭园商品房项目第8、13、17号楼为十一层到顶的楼房,第7、14、16号楼为六层到顶的楼房;第7、8号楼并排,第13、14号楼并排,第16、17号楼并排,均形成“房山”结构。第7号楼银角一侧与8号楼金角一侧相邻、第13号楼金角一侧与14号楼银角一侧相邻、第16号楼金角一侧与17号楼银角一侧相邻,相邻的两座号楼之间卫生间窗户对开,由一道防火墙格挡,直通至第8、13、17号楼楼顶。

2021年8月,为对外介绍瑞旭园商品房项目楼层高度、具体楼栋位置、为购房者创造商品房位置直观感觉,当事人依据《楼立面图纸》和《建筑图纸》制作了沙盘模型,并放置于售楼中心大厅内部对外展示,沙盘上标注的第8、13、17号楼与相邻楼房一侧除一层至六层有防火墙格挡外,六层以上均无任何遮挡物。2023年9月,瑞旭园实体楼外体建设完成,建成后的第8、13、17号楼相邻楼房一侧的防火墙与《楼立面图纸》、《建筑图纸》相符,当事人制作的沙盘模型楼体展示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截止案发,沙盘楼体模型未做修改,涉及防火墙格挡窗户的15套商品房已全部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工单编号WX20231003000109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云丽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尹源鹏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对尹源鹏制作的询问笔录、C户型房屋户型图、相关房屋统计、《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3-0016455)复印件;5.赵磊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对赵磊制作的询问笔录、瑞旭园8、13、17号楼《建筑图纸》光盘及说明;6.《协助调查函》(津辰市场监管函[2023]62号)及复函等材料;7.《协助调查函》(津辰市场监管函[2023]60号)及复函等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打印件;8.购房人刘**身份证复印件、对刘**制作的询问笔录、《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3-0016478)复印件、房屋购买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存根打印件、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刘**提供的瑞旭园项目相关沙盘、实体楼照片等材料;9.购房人郭*身份证复印件、其丈夫赵*身份证复印件、对赵*制作的询问笔录、《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2-0046670)复印件、房屋购买发票复印件、赵*提供的瑞旭园项目实体楼照片打印件;10.杨家振身份证复印件、对杨家振制作的询问笔录,刘一阳身份证复印件、对刘一阳制作的询问笔录;11.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综上,商品房作为特殊的商品,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房地产开发商应秉持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在经营房地产项目中保证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沙盘模型作为购房者直观了解房屋位置座落、朝向采光、外部结构、周边环境等信息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现如今的期房购买中起到关键作用,开发商应依据《楼立面图纸》、《建筑图纸》等必要图纸文件严格制作沙盘模型。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瑞旭园8、13、17号楼栋六层以上相邻楼房窗外应有防火墙情况下,未能在沙盘模型中将相关房屋窗外防火墙全部进行展示。虽然其在沙盘模型下方设有“本模型为规划总平面图性质,以概略表示位置关系布局。且仅做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和“由于幅面限制,部分建筑、设施等信息并未完全表示,建筑(如窗户)、景观等任何已经展示内容的细节、色彩、局部等与实况存在差异,最终以实况为准”等字样的标牌。但所涉及的相关房屋窗外防火墙未在沙盘模型中全部展示,是直接影响购房者判断房屋是否充分采光的关键因素,并非受工艺、材质、比例、幅面限制等因素所限而不能在沙盘模型中明确展示的“差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