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583号-天津晶然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25 11: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83号

当事人:天津晶然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105391XQ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园区10A2号

法定代表人:崔卜东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昵称为贝稀止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224620528),该账号内有以下广告内容:天津晶然科技用先进用先进科学研究改善肠道健康;贝稀止 腹泻、过敏、生长不良、儿童喂养手册,敏宝腹泻、拉血、辅食添加困难解决方案等,当事人涉嫌在微博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6日我局再次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微博(名称为贝稀止),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8月2日发表微博,包括宝宝的第一口辅食,可能更需要考虑的是好消化和不过敏,给娇嫩的肠道一个适应过程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在微博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认证的昵称为贝稀止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224620528)内发布如下广告:天津晶然科技用先进用先进科学研究改善肠道健康;贝稀止 腹泻、过敏、生长不良、儿童喂养手册,敏宝腹泻、拉血、辅食添加困难解决方案;小菲愈素有惊喜!便秘人群看过来。二、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以天津晶然科技有限公司认证名称为贝稀止的微博用户,2023年8月2日9时29分当事人发表微博:宝宝的第一口辅食,可能更需要考虑的是好消化和不过敏,给娇嫩的肠道一个适应过程。配料表里只有100%大米,经过焦化工艺,100目超微颗粒的#贝敏清 是个不错的选择#贝稀止##贝敏清##牛奶蛋白过敏##宝宝辅食# ;2023年8月2日9时28分当事人发表微博:泻贝稀止反馈』 早产儿宝宝,腹泻2月+,大便常规白细胞2+红细胞1+,贝稀止1天袋,2天明显改善,妈妈说“有屎以来最好的一次”[呲牙][呲牙][呲牙]#贝稀止##腹泻# ;2023年8月2日9时27分当事人发表微博:敏宝只是在喂养和护理上跟其他宝宝有所区别而已。宝妈没有必要过分焦虑,找到他适合的喂养方式,一样轻轻松松。 #贝稀止喂养体系 适合敏宝和腹泻儿的喂养体系[勾引][勾引]#贝稀止##牛奶蛋白过敏##宝宝喂养# ;2023年8月2日7时30分当事人发表微博:♥有效才有复购♥,#小菲愈素 营养酵母特定株、高等级β葡聚糖、苹果粉末三种原料的奇妙反应,妥妥的技术流 各种呼吸道问题都可以试试[旺柴][旺柴]#小菲愈素 强烈推荐家中常备##小菲愈素##鼻炎##过敏性鼻炎##感冒##咳嗽# ;2023年8月2日7时27分,当事人发表微博,内容为:【贝稀止反馈】 发烧、腹泻的小朋友,血色稀便, 用贝稀止2天,第三天金黄条状便。 #贝稀止 止腹泻,一个字,强[666]#贝稀止##腹泻##搞不定的腹泻呕吐 找贝稀止呗!# 。至2023年12月11日案发,当事人上述微博内容仍未改正。当事人使用用户评价对贝稀止、贝敏清、小菲愈素等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涉及疾病内容,属引人误解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在广告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崔卜东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和小红书平台截图打印件;3、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小协查[2023]9号)及复函;4、2023年12月11日的现场笔录、微博截图打印件;5、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小协查[2023]10号)及复函;6、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总经理崔卜东的询问笔录;7、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委托人刘洛懿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8、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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