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664号-天津市北辰区童泽达百货商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26 14: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6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童泽达百货商行(姜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47TT5H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东路新华里3号楼9号底商

经营者:姜坤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剑南春”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剑南春”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现场正在经营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区的白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3〕33号),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进行了扣押,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由居民手中回收4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置于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300元/瓶。2023年12月1日销售给举报人2瓶上述白酒(物流码均为255648220310 259730000000、生产日期为20220310),售价为380元/瓶。剩余的两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置于店内继续销售,标价538元/瓶。经“剑南春”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4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瓶白酒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构成要件。经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18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姜坤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孙转转的两次询问笔录、孙转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辨认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5.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7.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及对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6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2瓶净含量为500ml、酒精度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2、罚款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2瓶净含量为500ml、酒精度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2、警告;

3、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