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嘉恩烟酒商行(黄倩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243L31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果园东路红郡大厦1号楼底商1-101
经营者:黄倩倩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东侧的货架上有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的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在售,其中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店内价格为568元/瓶,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店内价格为538元/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5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瓶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3〕34号),对上述5瓶白酒实施扣押,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2024年1月1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左右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附近小区居民手中回收了4瓶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1瓶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并将上述5瓶白酒放置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瓶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店内以538元/瓶的价格出售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以568元/瓶的价格出售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5瓶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经营上述5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本案中违法经营额为281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黄倩倩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黄倩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售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情节;4.“剑南春”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毅的身份证复印件、辨认意见书;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6.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 没收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的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 没收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的38%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3、罚款5000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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