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40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海明鑫食品经营部(董海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X1U14G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高峰农贸市场A区5、6号
经营者:董海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共经营两个摊位,A05摊位售卖蜜饯类食品,A06摊位售卖花草茶类产品。在A06摊位上摆放有西洋参片和玉竹正在销售,在西洋参片上摆放有一张印有“西洋参片 功效:肺虚咳嗽、口咽干燥、潮热盗汗、肾虚头晕、肝虚贫血、中气不足、脾胃虚弱、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保护心血管系统、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活力、治疗糖尿病、补肺降火、养胃生津”字样的塑封广告牌,在玉竹前侧摆放有一张印有“玉竹 养阴润燥,生津止渴,降糖降脂,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字样的爆炸签广告牌。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西洋参片和玉竹为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8月底销售西洋参片时将印有“西洋参片 功效:肺虚咳嗽、口咽干燥、潮热盗汗、肾虚头晕、肝虚贫血、中气不足、脾胃虚弱、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保护心血管系统、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活力、治疗糖尿病、补肺降火、养胃生津”内容的广告牌置于销售区域,于10月中下旬开始销售玉竹时将印有“玉竹 养阴润燥,生津止渴,降糖降脂,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内容的广告牌置于销售区域,当事人使用上述两个广告牌对产品的功效作商业广告。西洋参片的塑封广告牌为其他人提供,玉竹的爆炸签广告牌为当事人自制。上述两个产品广告牌中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构成要件。因本案中当事人广告牌为自制和从他人处获取,故无法计算本案中的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董海明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吴建文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吴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4.协助调查函、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情况复函;5.回查笔录、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407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除宣传广告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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