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4 号-天津市北辰区周建国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19 09: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周建国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周建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3UL63D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柳滩陶瓷装饰城板材厅6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建国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缆(电线)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标称为天津津霸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ZC-RVV 300/500V 2*1.5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30米,每米价格1.3元,共计售价39元,该批电缆(电线)在抽检时共有285米。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QT09-1037-2023),报告显示抽检样品相关检测项目多项不合格。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相关事宜。当事人表示承认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并出具情况说明。

2024年1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事立案调查。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于经营场所从事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电线(电缆)255米。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天实强〔2024〕1号),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天穆责改〔2024〕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委托于世清签收上述文件。

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委托于世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说明其购进、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相关情况,同时表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从事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销售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该批电线(电缆)共285米,截止到2024年1月3日,该批次电线(电缆)共销售30米,每米售价1.3元,共计售价39元,其余255米我局已扣押。当事人货值金额370.5元,违法所得3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 2023年10月23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TQT09-1037-2023)、送达回证、放弃复检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抽检时商品数量、抽检不合格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和放弃复检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的情况;

4.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

5.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的违法所得;

6. 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的情况;

7.当事人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盖章。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局于2024年1月10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4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255米;2.罚款370.5元;3.没收违法所得39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电线(电缆)255米;2.罚没款409.5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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