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8号-天津市北辰区小梦百货网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08 09: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小梦百货网店(高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28YPL07

经营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天士力花园1号楼1单元402

经营者:高霞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上发布的脆升升土豆条涉嫌虚假宣传,望核查处理。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天士力花园1号楼1单元402天津市北辰区小梦百货网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小梦精选食品店”的网店。据投诉线索提到当事人承认在拼多多店铺上发布了名为“ [临期特价]脆升升薯条网红小吃休闲食品解馋宿舍追剧零食土豆条”的商品,其商品详情中提到“是否含糖:无糖”,同时其外包装标签无相关标识。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商品链接已经下架。当事人涉嫌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3年11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1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网络销售,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小梦精选食品店”的网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8日发布了名为“ [临期特价]脆升升薯条网红小吃休闲食品解馋宿舍追剧零食土豆条”的商品,其商品详情中提到“是否含糖:无糖”,商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无糖或不含糖,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商品链接已经下架。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高霞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店后台截图;3.对被当事人高霞的询问笔录;4.产品外包装照片。

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9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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