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花乐快餐店(李花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5XNCT8N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淮河南道淮盛园47号
经营者:李花丽
2023年9月24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制作的饺子食品未煮熟,望核查处置。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淮河南道淮盛园47号天津市北辰区花乐快餐店(李花丽)进行核查,当事人承认在2023年9月23日为消费者王女士提供餐饮服务时存在饺子未煮熟的情况,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我局责令立即改正并警告。2023年11月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通过美团评论得知当事人再次出现制作的饺子食品未煮熟的情况,望核查处置。2023年11月9日,我局向美团平台监管公司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2023年11月2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收集相关书证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2023年9月23日,当事人因操作失误为消费者提供的饺子食品未煮熟。2023年9月25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我局责令立即改正并警告。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再次出现为消费者提供的饺子食品未煮熟的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3.委托书、被委托人王龙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王龙的询问笔录;4.美团用户名为“喵喵喵1990”提供的现场照片;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9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6.3.1:“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和6.3.2:“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低于70℃的,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延长烹饪时间等)确保食品安全。”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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