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50号

当事人:天津京津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BF5F8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新区北辰科技园刘安庄分园王朝南路与旺安路交口3号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木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绿豆糕的配料中有人造奶油,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反式脂肪酸。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当事人承认上述绿豆糕系其生产销售。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10日开始从事食品委托生产业务,委托河南澳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绿豆糕,当时约定标签和外包装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河南澳嘉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生产事宜。至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绿豆糕的标签已改正,当事人承认配料中有人造奶油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反式脂肪酸的绿豆糕系其生产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100元,违法所得为8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木清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郑木清所作的询问笔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部分内容、销售记录、委托加工协议及被委托方资质、进货记录、货值金额和利润计算表、销售记录。
本局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5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9元;
2.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