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39号-天津市北辰区明亮眼镜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太阳镜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06 15: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明亮眼镜销售店(叶荷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87102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1901号物美超市三层1818-F3-B07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荷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月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TQT05-1434-2023。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11月6日对天津市北辰区明亮眼镜销售店经营的太阳镜(生产单位:台州市椒江宝圣眼镜厂,规格型号:1703,生产批号:DJ20220306)进行了监督抽查。2023年12月15日,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透射比及分类的要求项目不符合GB39552.1-2020标准,依据《2023年天津市北辰区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透射比及分类的要求 可见光谱 标准要求18.0%﹤可见光谱≤43.0% 检测结果:右 8.22% 左 8.20% 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对天津市北辰区明亮眼镜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店店内封存一副太阳镜。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丹阳市开发区潘氏眼镜经营部购进了两副型号为1703的太阳镜,购进价格为49元/副。2023年11月6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太阳镜进行了监督抽检,当日当事人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售出一副太阳镜,售出价格为89元,上述太阳镜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太阳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封存一副台州市椒江宝圣眼镜厂生产的型号为1703的太阳镜。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太阳镜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78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5-1434-202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太阳镜被判定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店内封存一台型号为1703的太阳镜的现场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太阳镜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销售的型号为1703的太阳镜一副(生产单位:台州市椒江宝圣眼镜厂);2.罚款356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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